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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建电梯亟待“法援” 高层和低层权益谁保护
 
    方便自己不能排斥他人权利,在公民个人权利的剥夺上,是无法藉由“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来予以决定的。否则,就是“多数人的暴政”。至于行政机关,是没有任何权力来分配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的,更不能以“便民”为由,为了一部分业主生活更方便,就去剥夺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
   
    广州不少旧住宅楼未装电梯,一些上了年纪的居民出行不便,遂希望自行出钱安装电梯,这些电梯的报建递到规划局后往往不获批准。而广州市规划局局长王东近日在一档电视节目称,《物权法》出台以后,有了新的规定,如今,只要2/3的居民同意安装,规划局都将批准。(7月21日《羊城晚报》)
   
    难道《物权法》又有了新变动?拿着新闻对照法律仔细阅读,方知并非如王局长所言。报道中所称的《物权法》新规,指明了是“第76条”。该条款中确有“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业主共同决定”一项,也确实明文规定了上述事宜“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但旧楼加建电梯既非“改建”,亦非“重建”,而明明是“新建”,如何能适用此条?
   
    退一步说,就算旧楼新建电梯也适用这两个“三分之二”。请注意,此处“三分之二”的范围并不是指本栋楼,而是指整个小区。旧楼要新建电梯,必然挤占小区内的共有土地———而不是某栋楼的共有土地,除非该小区只有这一栋楼。根据《物权法》第72条,73条,小区内的公共部分(包括小区绿地、道路、过道等)由全体业主共有。
   
    本来,一些低层住户不同意加装电梯,是再正常不过的权利主张。但在报道中,称这种诉求“让人啼笑皆非”的“有关人士”,法律意识若此,依法行政堪忧:方便自己不能排斥他人权利。在公民个人权利的剥夺上,是无法藉由“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来予以决定的。否则,就是“多数人的暴政”。
   
    当然,不排除一些住宅楼内的业主在加装电梯上有着强烈的需求,比如住在高楼层的老年人或残疾人。但问题在于,业主购入物业单位时有完全的自由,既然家里有老人或残疾人,为何不选择一楼或选择有电梯的物业?对那些在高层无电梯物业中居住已是既成事实的家庭,也可以通过置换、买卖甚至租房等方式去寻找适合自己需求的住处。少数家庭经济确有困难又不方便采用上述方式改善居住条件的住户,也应藉由政府扶助来予以解决。
   
    毫无疑问,任何地方性规定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加建电梯不仅面临《物权法》的障碍,还往往影响到《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相邻权”、“采光权”等。至于行政机关,是没有任何权力来分配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的,更不能以“便民”为由,为了一部分业主生活更方便,就去剥夺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哪怕侵犯的只是在本住宅内占少数的业主的合法权利,也不行。
   
    问题并不在于低层住户不肯让渡自己的权益,而首先在于———你没有权力处分别人的权益,但却有完全的权利处分自己的财产。期望通过剥夺低层用户的合法权益来实现自己的“楼、命两得”,确是个划算的想法,可惜法律注定不会支持。
   
    即便广州规划局的相关规定真的强行支持加建电梯,若不同意加装电梯的少数业主选择了寻求司法救济来维护其共有权,法院是不是还得依照《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规定来裁判———其结果只会是支持这些少数业主的“采光权”、“相邻权”或对电梯占地的共有权。难不成,到时还要法院来强制拆除这好不容易加装上去的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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